美国对于音像专利的保护非常严格,当初日本的录像机进入美国市场的时候,也曾经一度面临举步维艰的问题。
曾经在70年代出现的索尼案,体现出了美国对于录像机等影音设备的知识版权作出的法律裁定,也正是因为如此,录像机才得以在美国大量普及。
在70年代末的时候,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该录像机既可以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被观看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触器,再关注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内容,还可以通过定时播放器在观众不在家的时候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外,索尼的这种录像机还有暂停和快进功能,观众在边观看边录制的时候可以通过按下暂停避免将广告录进去,在播放录像带的时候,可以通过摁下快进键跳过广告,这对内容厂商和广告商来说,都是极大的损失。
于是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士尼制片公司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诉索尼公司,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这种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而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就是引用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影,因此应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两家影业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包括索尼公司,从销售这种录像机中获得的利润,以及颁布禁止生产销售这种录像机的禁令。
而最终的结果是1984年1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对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起诉索尼案做出了财判:为了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这也是自1976年美国重新制定版权法以来,最高法院第1次就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这两个版权法中的复杂问题作出了判决。
而索尼案中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方面所确立的规则在此后20年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索尼亚解决的实际上是高科技引发的版权问题,在其后的很多年来美国有关网络版权侵权的重大诉讼中,索尼案更是成为了当事人在争辩中和法院在判决中频频引用的对象。
当年日本人的录像机仅仅是因为增加了一个录制功能就引来了如此多的官司,可以想见,如果段云想要把盗版 VCD光碟带入美国市场,那么有可能要赔付的版权费会达到一个天文的数字,而且自己也绝对会面临美国这边非常严重的刑事处罚,除非一辈子不踏足美国,否则能把牢底坐穿。
不过这种事情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 VCD光碟可以交给美国电影协会这样的版权机构来发行,自己只需要提供空白碟片即可,这样的话,就能避开版权内容的侵权问题。
虽然段云没有迅速找到合适的美国合作方,但是这次拉斯维加斯之行,让他认识了很多欧洲的媒体朋友。
在CES展会临近结束的最后一天,段云在美国拉斯维加斯最贵的棕榈树赌场酒店,用18万美元租下了酒店最顶层的房间,并在这里招待了来自美欧等国家80多名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社的媒体记者。
18万美元一晚的酒店在当时的国人看来,已经超出了他们的想象,即便是在欧美国家,除了富豪和明星,也很少有人会住得起这么贵的酒店,不过对于段云来说,他想要让天音集团和自己的产品快速提高在欧美国家的知名度,大手笔的砸钱是最简单直接的办法……